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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校版: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20230126更新)

严颖 小颖言税
2024-08-27
本文在小编2019年原创文章《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一文上更新。

一、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这项优惠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时:
第一步,确定项目所得减半优惠和低税率优惠是否同时享受,如选择仅享受低税率优惠,则不涉及重复享受优惠,正常计算即可。如果选择同时享受减半优惠和低税率优惠两类优惠政策,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计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的减免税额
1.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
2.计算项目所得减免税额
第三步,计算低税率优惠的减免税额A
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2-3
5.低税率优惠的减免税额A=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低税率)
第四步,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A进行调整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不能同时享受低税率优惠 
6.叠加享受优惠税额B=A×减半优惠的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1-所得减免2),如B大于A,取A
第五步,计算调整后减免税额
7.调整后的减免税额C=A-B
第六步,计算应纳税额
8.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A*25%
9.实际应纳税额=8-C
例1:高新技术企业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0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该企业取得7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已进行了优惠备案),无其他调整事项。计算该企业2020年应纳税额。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步,选择同时享受;
第二步,计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的减免税额
1.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 2000(万元)
2.计算项目所得减免额500免+200减半=600(万元)
第三步,计算低税率优惠的减免税额A
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
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2-3=1400(万元)
5.A=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低税率)=1400*(25%-15%)
第四步,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A进行调整
6.减半优惠部分享受的15%优惠B=A×减半优惠的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140*100/(2000-600)=10,如B大于A,取A
第五步,计算调整后减免税额
减半优惠部分所得应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从15%优惠中减去
7.调整后的减免税额=A-B=140-10=130
第六步,计算应纳税额
8.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A*25%=1400*25%=350
9.实际应纳税额=8-C=350-130=220(万元)。
可以通过如下算法验证计算准确性:
应纳税额=(2000-700)×15%+(700-500)×50%×25%=220(万元)。

2.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但可以选择放弃享受15%税率的优惠(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计所得额征收优惠。
例2:A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该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果A公司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50×15%)=7.5万元,但如果选择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税负为2.5%,那么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0×2.5%=1.75万元。很显然,A公司选择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更少。

3.高新技术企业查补税款可以适用15%税率,但是如果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条件的,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4.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境外所得也可以享受15%税率优惠。
根据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例3:某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在境外某国的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1000万元,并已在该国缴纳100万元的所得税。在2017年度的汇算清缴中,这家境外分公司的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该企业境内、境外所得都是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这笔境外所得不需要作纳税调整,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5%=150(万元),可以抵免境外已经缴纳的100万元,应当补税150-100=50(万元)。

二、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4:B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假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计算B企业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2000-700)×15%+(700-500)×50%×25%=220(万元)
此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这项优惠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能混淆具备资格年度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例5: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日期是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是2018.9.17-2021.9.17,请问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是几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年度是哪几年?
解: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是三年:2018.9-2021.9,企业从2018年9月认定通过就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到2021年9月资格期满,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2021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而具备资格年度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一共是四个年度: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二)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例6:一家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
按照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例7:接上例,该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资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并不受影响。如果该企业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按照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如果到2024年还不具备资格,按照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四、研发费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财税〔2018〕99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其中制造业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例8:制造业企业D公司在2021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计算2021年可税前摊销的金额是多少?
2021年D企业可税前摊销10万×2=20万元。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六、新购置设备、器具100%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
例9:某企业系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该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28号公告和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该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七、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
(一)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纳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分期纳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除了上述六项优惠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还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更加容易得到社会和政府的认可,有利于企业的外部市场的开拓,提高企业品牌影响力。此外,地方政府也可能会有相应的奖励和出台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地方税种优惠政策,如,在一定期限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现行标准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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