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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大全】增值税征收率政策全集

德新税悟
2024-08-27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分不同应税项目分别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均适用征收率。对于不少会计朋友来说,增值税征收率究竟有哪些究竟哪些项目适用什么征收率,有些时候是一个难以判断的事。今天,就和德新税悟一起,捋一捋有关增值税征收率的问题。

一、基本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销售额的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增值税征收率
截止目前,增值税存在以下两档征收率:5%、3%。
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对于部分特定应税行为,在适用征收率时存在减征政策。比如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减按1.5%、减按0.5%征收等情况。具体业务类型见下文总结。

四、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可以选择三种征收率,分别是5%,3%,另外,对于二手车经销业务适用5%征收率减按0.5%征收的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主要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销售营改增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第二种是出租全面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第三种是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第四种是以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开展融资租赁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项目,适用3%的征收率,如销售特定货物、销售营改增试点前购进未抵扣的固定资产等。
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
(一)销售不动产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对应适用的征收率就是5%。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二)出租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三)差额征税项目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4.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四)不动产融资租赁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

(五)销售货物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注: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六)特定应税服务

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4.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5.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6.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7.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甲供工程、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

截止目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有两档:5%、3%,另外,还有适用3%(5%)征收率减按2%、减按1.5%、减按1%和减按0.5%四种减征政策。

(一)销售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本政策全集由德新税悟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出租不动产(非住房)适用5%征收率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公告)

2.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三)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差额征税政策适用5%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3.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四)适用3%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六、减征政策

其一: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

  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二: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涉及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1.5%

政策依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公告)

  其三:3%征收率减按1%征收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销售额×1%

其四:3%征收率减按0.5%征收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应纳税额=销售额×0.5%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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