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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王府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母公司案例分析(1)

汪道平 财税评论
2024-08-26

上市公司:王府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母公司案例分析(1)

汪道平

王府井(600859)于2018年1月发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北京王府井国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披露了交易的具体情况,表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吸收合并实施过程中,未出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而在2017年10月发布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北京王府井国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则提到,“采用吸收合并,还可以享受企业重组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等优惠政策”,上市公司重组公告中一般不会对税务处理做披露,这个披露比较罕见,也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限于公开资料有限,对相关交易背景可能有错误理解,纯属业务探讨,不对上市公司实际业务处理发表任何意见,如有不对之处欢迎指正。

一、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的具体实现方式为:王府井通过向王府井国际的股东王府井东安(北京王府井东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实际控制人)、信升创卓(北京信升创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福海国盛(福海国盛(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作为吸收合并对价,对王府井国际(北京王府井国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府井控股股东)实施吸收合并。王府井为吸收合并方,王府井国际为被吸收合并方。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王府井为存续方,将承继及承接王府井国际的全部资产、负债、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王府井东安、信升创卓、福海国盛将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截至本次合并基准日,王府井国际的股东为王府井东安、国管中心(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350亿元,股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升创卓和福海国盛,四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65%、5%、15%和 15%。2017年 10 月 25 日,北京市国资委下发《关于无偿划转北京王府井国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5%国有股权的通知》(京国资产权[2017]130 号),同意将国管中心持有的王府井国际 5%股权无偿划转给王府井东安。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王府井国际的股东变为王府井东安、信升创卓和福海国盛,三方股东的持股比例为 70%、15%和 15%。

本次交易中王府井向王府井国际的股东王府井东安、信升创卓、福海国盛合计增发A 股股份的数量,等于本次交易实施前王府井国际持有的王府井 A 股股份数量(296,390,323 股);同时,本次交易实施后,王府井国际持有的全部王府井 A 股股份(296,390,323 股)将注销。因此,本次交易实施前后,上市公司的总股份数量保持不变,注册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名称亦保持不变。

本次吸收合并的对价为 4,291,201,790.41 元,其中王府井通过向交易对方合计新发行296,390,323 股 A 股股份支付本次吸收合并的部分对价,使得交易对方在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持有的王府井 A 股股份数量与本次吸收合并前王府井国际持有的王府井 A 股股份数量保持一致,剩余部分对价由王府井以货币资金支付。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取得的王府井股份数量和现金对价情况如下:

(图一)点开看大图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王府井已于 2018 年 1 月 10日办理完毕本次吸收合并事项发行股份登记,本次发行的 296,390,323 股 A 股股份已登记至发行对象名下,同时王府井国际持有的王府井296,390,323 股股份已办理股份注销手续。

二、吸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具体分析

1、财税[2009]59号文对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作了原则性规定,主要有以下条款: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王府井东安和王府井交易是否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我们发现2017年10月提到“可以享受企业重组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等优惠政策”的公告方案和2018年1月披露的“向交易对方合计新发行 296,390,323 股 A 股股份支付本次吸收合并的部分对价”是一致的,如图一所示,王府井对交易对方王府井东安、信升创卓、福海国盛的现金支付对价都仅为1.85%,各自和总的股权支付比例都达到了98.15%,在股权支付比例上符合59号文“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之规定。

然而,如果考虑承担债务属于非股权支付(目前政策不明确),需分析王府井国际的负债情况。公告中也披露“本次交易中王府井吸收合并王府井国际,吸收合并完成后王府井存续,王府井国际注销,王府井国际相应债务将自吸收合并完成之日起由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王府井承担”。

根据中和评估出具的并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以 2017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是王府井国际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本次交易以 2017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王府井国际母公司总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6,569,417,242.40 元,评估价值为 7,929,707,833.82 元,增值额为1,360,290,591.42 元,增值率为 20.71%;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3,638,506,043.41 元,评估价值为 3,638,506,043.41元,无增减值;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2,930,911,198.99 元,评估价值为4,291,201,790.41 元,增值额为 1,360,290,591.42 元,增值率为 46.41%。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吸收合并的对价为王府井国际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即4,291,201,790.41 元。

因此,若考虑债务承担,则股权支付比例为53.11%(4,211,706,489.83/7,929,707,833.82),达不到85%的要求。

按照国税总局2015年48号公告规定,目前特殊性税务处理税局不再做事前实质性审核,企业只需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送相关资料,因此,相关适用风险较大。

2)公告的股份锁定期中明确,“王府井东安通过本次吸收合并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信升创卓、福海国盛通过本次吸收合并取得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完全符合“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之要求。

3)公告中明确,“本次交易是王府井国际整体上市的后续步骤,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简化王府井持股层级,实现王府井国际的股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从而进一步减少国有资产出资监督主体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决策层级,进一步提升王府井东安作为北京市属一级企业在上市公司中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效率,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因此,“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要求应该不会有问题。

因此,该交易中如果不考虑王府井国际之债务承担,王府井东安适用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应该没有太大障碍,但也并不如公告所言,“还可以享受企业重组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等优惠政策”,因为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所得税管理上的特殊事项,不属于所得税优惠事项。

按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王府井东安还需就其取得的现金部分计算所得,并调整新股计税基础。

3、信升创卓、福海国盛和王府井交易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由于信升创卓、福海国盛均为有限合伙,而有限合伙企业不适用59号文,不可以适用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就交易中取得的现金和股权支付确认所得,并按先分后税原则计算合伙人所得。合伙企业取得上市公司的新股计税基础相应也按公允价值调整。(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穿透适用所得税特殊性税务重组也是一个不明确的问题,实操上可能有不同处理)

然而,48号公告虽然明确:“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和“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解决了重组方如果存在自然人的,将导致整个重组交易不能适用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问题。个人股东的存在并不阻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法人股东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但合伙企业的存在是否会阻碍适用,是否可以比照适用?目前政策不明确,实操上一般也是可以的。

4、信升创卓、福海国盛和王府井交易是否适用五年分期纳税规定

还需探讨的是,合伙企业合伙人(有企业、自然人)是否适用财税〔2014〕116号、财税〔2015〕41号文等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五年分期纳税的规定?虽然合伙企业被视为税收透明体,但要穿透适用五年分期纳税规定实操上还是难度蛮大。但这又会和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矛盾,按评估报告和换股协议,此次交易两个合伙企业各自取得股票的增值至少在20%以上,但新股至少要一年后才能变现,且极端情况变现收入不一定高于交易评估值(存在多缴税风险),那合伙企业当期确认收入并由合伙人年终确认纳税也许会有很大问题。

不过,按照公告数据分析(如下表),如果两个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是到位出资,本次交易相比认缴出资是负增值的,那倒也是没有税费问题了。

其实换一个角度,即使是适用五年分期纳税政策的个人或企业主体,在吸收合并特殊重组中也并不一定能适用财税〔2014〕116号、财税〔2015〕41号文。两文件分别具体规定为“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根据公告所示,“本次交易中王府井向王府井国际的股东王府井东安、信升创卓、福海国盛合计增发A 股股份的数量,等于本次交易实施前王府井国际持有的王府井 A 股股份数量(296,390,323 股);同时,本次交易实施后,王府井国际持有的全部王府井 A 股股份(296,390,323 股)将注销。本次交易实施前后,上市公司的总股份数量保持不变,注册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名称亦保持不变。“形式上是发行 1 股新股同时注销 1 股老股,不论股份发行价格如何确定,王府井国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每股评估值始终与发行价保持一致”。

因此,该交易并不能视为王府井国际的股东以持有王府井国际的股权对合并企业王府井进行股权投资,实质上是被合并企业王府井国际解散注销中的股权回购行为,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

5、不同主体适用所得税政策的总结

引用雷霆老师对企业合并中如何计算股东层面应税所得,以及如何确定其取得的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方法总结。在计算确定被合并企业股东确认所得以及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时,应分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分别进行确定(遵循个别交易原则):

(1)对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交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实现的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以及67号公告等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在计算自然人股东转让资产所得时,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其接受的合并企业股权对价部分亦应计算实现的所得,并无“递延纳税待遇”。(当然本案例中为合伙企业股东,如有所得,合伙企业或其法人合伙人能否适用特殊重组有一定争议,一般不可能穿透适用)

(2)对法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交易按照59号文的规定处理。如果法人股东既收到股权支付对价,又收到非股权支付对价的,应分别予以计算确定所得及取得的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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