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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凭证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管理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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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 

加强异常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异常凭证指的是状态异常的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加强异常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是发票管理的重要一环。异常凭证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管理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是基于同一事项的不同管理侧面。理论上,两者可以同步管理,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管理系统、税种间具体管理规定的不同,两者的协同管理与预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管理的难点

一是异常凭证税前扣除是否合规举证难度较大。

现行增值税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出口退税、消费税抵扣。对于异常凭证的认定及推送方式,以“异地协作平台-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系统”为依托,根据异常凭证的相关政策文件确定的情形,由系统发送给纳税人。接收到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如认为所对应的经营业务真实,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整个工作过程,认定由税务机关对照具体情形即可举证,申诉环节由纳税人提供具体证明资料举证。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被认定为异常凭证的,税务机关并不能直接以此为依据,要求其进行纳税调整。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等增值税相关规定看,异常凭证只是存在疑点的发票,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列举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合规情形,还须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负责举证确认。

实际工作中,取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大多放弃增值税的申诉,这对异常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带来较大的工作压力。原因在于,对于虚开等不合规情形,税务机关的举证难度较大,这是影响管理工作成效的主要因素。

二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申报制度的差异。

增值税实行按月(季)申报,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前期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规定即可在当期申报中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经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在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

与此不同的是,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季度申报是按会计利润为基础的预缴申报,纳税人收到的当年度异常凭证,确属不合规发票且无法补开换开、不能提供无法补开换开证明时,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申报调整。此外,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收到的异常凭证涉及不同年度纳税调整的,应按其所属期由远及近在不同年度进行申报调整并加收滞纳金。

三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处理上的差异。

增值税的上述规定及其较快的反应机制避免了滞纳金问题的产生,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容易被纳税人理解接受。企业所得税由于前述提及的问题,往往增值税处理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却不能同步处理,累积下来,以前年度异常凭证产生了大量的滞纳金,加大了处理难度。

加强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管理的建议

虽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异常凭证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异常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重要线索和抓手,其作用不言而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是持续做好和优化“跟票管”“按户管”工作。现行“跟票管”“按户管”工作,与增值税“以票控税”联动管理,与增值税发票全链条风险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管理等衔接,对受票方纳税人接受的异常(疑点)发票开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风险管理,是税前扣除管理的重要抓手。持续做好和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常态化的全链条联动防控,对于降低税务机关执法风险,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取得扣除凭证,意义重大。工作中,应注重提高反馈质量,做好反馈内容的辅导、审核,做好风险应对。

二是建议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具体规定、发票管理办法、28号公告等涉及异常凭证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出台综合性管理办法,统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风险应对的步骤流程。推进管理系统整合,实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步风险应对,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对纳税人的干扰,推动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更加顺利开展。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纳税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定期开展以案说法,灵活运用小视频、微信等图文并茂的形式,把现实中的正反案例推送给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引导企业重视异常凭证问题,自查自纠,防患于未然。同时,推动规模较大企业在会计电算化基础上探索试行原始凭证电子化,在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同时提高风险应对效率。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23年02月15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赵俊



No.1


什么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No.2


取得异常凭证怎么办?

No.3


防范三招告诉您

No.4


文件依据



No.1 


什么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要重视,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被列入异常凭证,这会给企业客户带来税收风险,影响企业信用!


No.2 


取得异常凭证

怎么办?


(一)

接到通知马上了解情况


若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异常告知,应及时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了解清楚异常发票的情况,自查业务真实性,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二)

确认异常及时税务处理


当您取得了异常凭证,可按以下操作处理。此处知识点较多,不要着急喔。让申税小微整理张表格帮您理一理吧! 

是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尚未申报抵扣

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

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是否申报或办理出口退税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已申报但尚未办理

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

1.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是否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尚未申报抵扣

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

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三)

真实交易维护自身权利


若是真实有效的正常交易,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No.3 


防范三招告诉您


(一)

取得发票查真伪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网址: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二)

及时查看很重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其财务人员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查看发票全生命周期信息的功能,及时查看所有开具给本企业的发票状况情况。

 单票查询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必须条件),点击“查询”按钮以查看发票认证情况及明细信息。

未到勾选日期发票查询输入相应查询条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可查询发票明细。

如发现已经处于异常状态,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并按本文第二点的方法及时处理异常凭证。


(三)

真实交易是根本


取得发票必须源于真实的业务,且真实的业务也要确保各环节手续完整。

1.发票信息要对应: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2.货物轨迹要清晰:取得正规运输凭证,比如物流公司托运单或快递单,作为货物流环节的第三方证明材料;保留货物运输过程的交接凭证,比如提货单、出库单、收货单等,并严格要求交接货物双方签字盖章。

3.收款单位要一致: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如对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与发票上注明信息不符,或要求现金付款,应该引起警惕。

参考:真实发生的交易却收到“虚开发票”还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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