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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光荣、失信可耻,这些案例要认真看!

  前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温州法院坚持将执行工作与诚信建设深度融合,制裁失信行为,加大对失信、拒执行为的惩戒力度,特选取10个执行领域典型案例,从正反两面展现当前执行工作实践中诚信履行与失信惩治的现状,倡导群众树立“诚实、厚德、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提高社会公众信用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环境。


01

崔某与温州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崔某与温州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文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温州某公司应为崔某补缴养老保险,缴纳费用由双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各自承担。该判决生效后,崔某于2022年4月向文成法院申请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温州某公司向执行承办法官表示该公司并非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公司愿意主动履行且有能力履行,但是因为补缴手续办理需要崔某本人配合,但其一直未配合履行,所以至今没有完成补缴手续的办理。

承办法官在得知上述情况之后,向社保管理部门核实得知该公司所述属实。承办法官随即通知了崔某相关情况,崔某表示已知悉情况正努力筹集个人应负担部分的资金,尚需等待一段时间。承办法官表示理解,同时将崔某的情况告知该公司,该公司表示可以等待,但其因执行案件信息被金融机构采集,其公司在银行尚有一笔数额较大的信贷业务,因该案导致信贷业务受阻,或将影响其公司经营,后果较严重。承办法官立即向相关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并证实该公司情况属实,且检索发现该公司并无其他执行案件或失信记录,信用较为良好。为帮助企业顺利办理信贷业务,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承办法官想到信用修复的方法,在该公司出具了条件成就后及时履行义务的书面承诺书以及提供履行判决义务的全额资金担保,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紧急信用修复,助企纾困。一方面暂停公开该公司的被执行人信息;另一方面在征得该公司同意后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出了情况通报,对相关执行情况及暂未结案的原因进行了说明。

此后,该公司条件成就后按照书面承诺及时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执行法官遂在案件执毕后为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最终,该公司成功修复信用,获得了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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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温州某公司主动联系法院表示主动履行意愿,出具条件成就后及时履行义务的书面承诺及提供履行判决义务的全额资金担保。在条件成就后按照书面承诺积极履行判决规定义务。该公司的诚信行为和积极态度为该案的执毕提供了正向影响,也为其企业信用修复提供助力,最终执毕案件并获得银行贷款、修复企业信用。

典型意义

信用修复是指对于积极配合执行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企业,采取暂缓公开失信信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等手段进行信用修复,帮助其恢复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收入能力,主动为诚而不幸者谋出路,发挥守信正向激励作用,在多方面给予企业便利与支持,助其重新融入社会与市场。


02

潘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3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批准潘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该案涉及17户债权人,涉案金额达五百余万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全体同意以48.29%的清偿比例通过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在已有财产分配完毕后,免除债务人剩余未清偿部分的债务,同时对潘某信用进行恢复。

债务人潘某所欠债务金额大,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经申请,鹿城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裁定受理潘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在管理人调查与前期执行基础上,鹿城法院多次与债务人潘某进行沟通,摸清其财产情况和生活现状,查清其名下有工程质保金、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及法院查控银行余额总计两百余万元,年工资约十四余万元,无其余任何财产,且尚有年事已高的父母需赡养,父亲身患心脏疾病需较高的医疗费用。2022年2月28日,鹿城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潘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会上通过了由三分之二以上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同意的表决规则,并结合防疫要求,通过后续采取微信表决的方式。鹿城法院和管理人一一解答债权人问题,消除债权人疑虑,最后由潘某在会上进行个人陈述,以获得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到会的15户债权人均表决同意、未到会2户债权人会后向管理人提交表决票,均表决同意,清理方案获得全体债权人会议通过。2022年5月13日,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管理人向鹿城法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个债清偿方案的报告》。同日,鹿城法院作出(2021)浙0302执清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批准潘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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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本案坚持以诚信原则为基石,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案受理以来,鹿城法院协同管理人,通过债务人潘某主动申报和法院调查的形式,对潘某名下财产情况和家庭生活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组织债权人进行多次协商沟通,最终成功清理,让债务人重获新生。

典型意义

本案的开展和最终实现个人债务清理成功,是对终本案件实质性退出执行程序的成功探索,是为有创业创新能力的企业家解困松绑,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创造机会的一次成功的实践。本案清理完毕后,潘某得以从债务困境中解脱出来,全体债权人也得到公平的受偿,包括未起诉的债权人,达到众多终本案件实质性退出执行程序,突出了诚信原则的实践效果。


03

温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诚信履行案

基本案情

温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诉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需于限期内支付工程款19.29万元及利息损失。后某公司因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某公司在法院曾涉及有多起执行案件。在历史案件中,某公司均能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将公司名下十余套仍未销售的商品房交付法院拍卖处置。经执行,原历史案件均已实际履行完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某公司亦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公司财产情况。据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陈述,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某公司名下开发建设的三盘地块房产因销售状况不佳导致公司流动资金无法及时回笼,由此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另外,公司名下的固定资产在之前的历史案件中多数已被拍卖处置,目前确无履行能力清偿本案债务,故被申请强制执行。

基于某公司目前可能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执行法官引导当事人通过申请执行转破产程序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但经破产清算本案债权大概率只能获得部分清偿。对此,经执行法官的释法说理和引导,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柳某向法院表示出诚恳的履行意向,并承诺会竭尽全力清偿全部债务,希望法院能够给予适当履行时间。后该公司主要投资人以个人名义筹资,历时6个月时间分6期将本案债务24万余元全部代为清偿完毕,该案也顺利执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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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债务清理。该案被执行人企业因经营不善出现债务危机,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债务履行始终保持诚信积极的态度,通过多渠道筹资最终将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诚信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企业要发展壮大离不开诚信也离不开诚信的社会环境。执行工作既要突出执行强制性,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积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诚信度高、经营暂时困难、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做到能动执行,以执行善意唤醒当事人的守信自觉,引导激励当事人主动诚信履行。该案中,企业负责人秉承对每起债务负责的态度,带领企业诚信履行既让本案债权人的债权获得足额清偿也让企业得以盘活重生维持正常经营。


04

齐某、高某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齐某、高某夫妇二人与泰顺农商银行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借款57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并约定合同期限内按年利率6.09%计息,逾期加收50%罚息并以双方名下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泰分路502号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齐某、高某夫妇无力偿还,后泰顺农商银行将该二人诉至泰顺法院。2020年8月,泰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1.齐某、高某偿还泰顺农商银行借款570000元及相应利息与结欠利息;2.泰顺农商银行对齐某、高某名下用于抵押担保的泰分路502号房产予以折价、变卖、拍卖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齐某、高某夫妇仍未能偿清借款本息,泰顺农商银行遂向泰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泰顺法院执行立案后,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走访调查时了解到齐某、高某夫妇家庭经济极为困难,两人均年逾花甲,2018年时向泰顺农商银行借款系为患绝症的儿子治病。后儿子去世,留下一子尚未成年。高某因病长期居家,家庭经济主要依靠齐某零工收入。为避免借款利息不断增加,经办人在权衡后提出应尽快将抵押房产处置用于偿还债务,齐某、高某夫妇均表示同意并积极配合。

为了帮助齐某、高某夫妇解决实际困难,泰顺法院依法准予其免交执行费14057.9元。经办人多次走访对接本地企业,希望为他们推荐联系一份谋生工作,最终和泰顺县环卫所负责人取得联络,在详细告知齐某、高某夫妇的实际情况后,环卫所表示愿意支持。2021年7月,环卫所为尚有劳动能力的齐某提供环卫工人的岗位,并为祖孙三人提供了面积44平方米的员工宿舍。至此该案顺利执结,齐某、高某还清欠款后也开始了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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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本案中,当事人基于个人生活需要与银行签订借贷协议并提供抵押,到期后无充足资金偿还。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法律关系有关事实和本人家庭经济情况,并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在工作身体不便的情况下,及时腾退清理涉案房屋,向法院提交权属证书等有关材料,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房产,并向执行干警表示:“钱要还给人家,不能欠人家”。当事人家庭遭遇不幸、经济困顿,但仍然恪守诚信守法的准则,主动变卖房产进行债务清偿,实属难能可贵。本案最终能够顺利快速执结,与当事人恪守信用、主动配合执行工作密不可分。诚信成为了“撬动”该执行案件顺利处置首要因素。

典型意义

以诚信引导和规范经济行为,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课题,是规范市场行为、营造更好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就案件执行而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是个人诚信的体现,这有利于全社会形成“守法、诚信”的良好氛围,也有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案中,泰顺法院依法执行有关财产,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但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处境艰难、经济困顿的被执行人,执行工作人员同样以充分善意待之,努力推动解决其家庭生计问题,执行有了“温度”,群众也更有了安全感、获得感。


05

池某与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华某驾驶超载的重型厢式货车在右转弯过程中不慎将骑行自行车的池某撞倒在地并碾压,导致池某受重伤,右上肢截肢,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池某于2011年3月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池某与被告华某、阜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瑞安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20000元;判决被告华某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88620.23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的商业险保险金2000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抵扣);判决被告阜阳市某运输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华某立即主动支付医疗费19500元。但由于家庭条件确实困难,又因交通肇事罪获刑九个月,华某无力支付剩余款项。2011年10月,经池某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案件执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全额履行赔偿32万元的义务。华某出狱后,东拼西凑积极履行了5万元,因生活困难暂无能力继续履行。华某向执行法官承诺将积极筹措案款,配合执行。

2021年6月,华某和父亲终于攒够十万块钱。华某拨通法院的电话,主动要求履行赔偿款。执行法官告知可直接转账至法院的案款专户。华某坚持要从安徽赶至瑞安当面向池某鞠躬道歉。跨越千里而来的一个鞠躬和一句“对不起”,让池某释怀,池某主动同意放弃剩余本金和利息。

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圆满执毕。法院对华某进行信用修复,屏蔽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让华某今后的人生放下重担,从头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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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被执行人华某虽家徒四壁,生活不易,但从未忘记自己身上的义务与责任,从不逃避执行。华某与父亲十年省吃俭用,努力打散工赚钱,诚信履约。法院执行干警尽心尽责,十载坚守,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高质量司法服务的生动缩影,是执行弘诚信、诚信促执行的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被执行人华某曾酿下大错,却没有一错再错,他用自己多年如一日的诚信与担当获得池某的谅解,圆了“诚信梦”。诚信是不容背弃的人生契约,每一位被执行人都应正视法律责任,诚信履行义务。


06

季某、周某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因被告人季某、周某夫妇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永嘉法院将其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某小区套房司法拍卖用于偿还债务。其间,季某伙同郑某商谋,虚构欠付工资、借款等,被告人周某在欠条、还款承诺书等材料上签字。2020年8月7日,季某、周某伙同郑某到永嘉县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上述虚构债务达成调解协议,其后由季某、周某及郑某共同向永嘉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要求确认虚构债务,从而参与房屋拍卖款的分配。同日,永嘉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确认季某、周某共同偿还郑某借款42万元(其中本金12万元、利息30万元)及工资36万元。2020年11月10日,郑某就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债务42万元放弃参与房屋拍卖款的执行分配。

永嘉法院发现虚假诉讼情况后,立即撤销民事裁定,驳回季某、周某、郑某的确认申请,并将犯罪线索和相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完毕后由永嘉检察院审查后依法提起公诉。永嘉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某、周某为参与执行财产分配,与郑某恶意串通,捏造欠款凭证后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骗取调解协议书。其后,凭借捏造的欠款凭证及骗取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错误的裁判文书,并以此参与房屋拍卖款的执行分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季某、周某、郑某捏造事实骗取调解协议书,后申请司法确认,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和定罪条件。故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季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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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本案中,被告人季某、周某为减轻自身的债务负担,恶意串通郑某,捏造工资款与借款的凭证后分两次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骗取调解协议书的行为较为隐秘,在未详细进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或对借款、劳动关系进行完整的调查是很难发现的。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在财产分配时敏锐地发现该两笔借款存在单笔劳动报酬金额过大、欠款本金远低于利息等极不合理的问题,遂与审判部门就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债权人进行谈话,发现了该两笔债权的欠款凭证均系捏造,此行为应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故将相关案件移交永嘉县公安局调查办理。后经审核,三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和定罪条件。最终永嘉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司法确认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具有成本低、效果好、审查简便灵活的特点。但也是因为审查简便灵活,许多当事人也会寄希望于通过司法确认程序使权利义务“暗度陈仓”。为此,永嘉法院建立了针对多债主被执行人涉财产处置案件“重点盯防”的机制,对涉执行分配的各类案件进行严谨、详细的审查。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执行法院在财产分配时依照职权动能,针对存疑债权形成了有效的调查机制,合理地发现相应债权存在的缺陷,有力地打击了当事人妄图通过伪造债权达到减轻执行负担的行为。


07

骆某华与浙江某有限公司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4日,温州市瓯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温瓯海劳人仲案(2021)44号仲裁调解书,认定骆某华系浙江某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某有限公司”)的员工,因某有限公司经营不善陷入困境,拖欠骆某华2020年8月至10月工资17341.4元,经依法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确认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29日解除;2.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骆某华2020年8月至10月份工资17341.41元。同年1月5日,骆某华持上述仲裁调解书向瓯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领取执行款17341.4元,该案于同年1月21日执行完毕。2022年6月7日,因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串通、伪造证据的行为,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瓯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撤销浙温瓯海劳人仲案(2021)44号仲裁调解书。现相关当事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并将通过执行回转裁定责令骆某华返回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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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2020年,被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已有四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瓯海法院被起诉。2021年1月4日,另有8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效力。同日,骆某华与某有限公司向温州市瓯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经营不善陷入诉讼时,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为从执行款中优先受偿,串通伪造劳动争议证据恶意、虚假申请劳动仲裁,获取仲裁裁决,并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虚假诉讼。

典型意义

以虚假劳动仲裁申请执行是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情形,虚假诉讼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利用立法和司法对职工工资债权给予的优先保护措施,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08

姚某虚假申报财产案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姚某因需向曹某借款20万元,由方某作为担保人,姚某与方某出具借条一份交曹某收执。因姚某、方某未偿还借款,曹某于2021年4月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判决姚某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期限届满后,姚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方某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曹某遂向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姚某支付借款11万元及利息,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法院立案后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姚某与方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姚某和方某未及时履行义务也未主动申报财产。法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等方式开展财产调查,于1月25日查明被执行人姚某名下有位于海城繁荣北街的不动产。2月9日经办法官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姚某到案询问,在释明虚假申报财产的法律后果后责令姚某如实申报名下财产。姚某虚假申报自己名下没有财产,被经办法官当场识破。见经办法官掌握确凿财产线索,无法继续隐瞒,姚某只能承认其虚假申报财产的事实。因被执行人姚某在案件执行阶段虚假申报财产,考虑其行为未造成实质影响,经办法官对其释法说理后,依法对姚某罚款3000元,现罚款已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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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被执行人姚某认为经办法官令其申报财产必定是因为尚未掌握其名下财产信息,因此怀揣侥幸心理故意隐瞒自己名下不动产信息,虚假申报自己名下没有财产。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可以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

“诚而不幸,鼓励和帮助;逃且不信,打击与惩戒”。如实申报财产是被执行人应尽义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一经查实,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制裁。被执行人姚某心怀侥幸隐瞒财产,被当场戳穿,虽未酿成大错,依然要受惩戒。


09

郑某与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间,徐某治陆续向郑某青购买柴油。经结算,徐某治共结欠郑某青柴油款32万元,徐某治向郑某青出具欠条一份。

2018年4月,郑某青起诉徐某治要求其偿付柴油款21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中,郑某青自认结欠的32万元柴油款中徐某治已偿付11万元,但未如实陈述徐某治通过某公司转付的10.5万元。因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徐某治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法院作出(2018)浙0329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判令徐某治支付郑某青货款21万元及逾期利息。

2019年1月,郑某青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徐某治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认为执行标的应当扣除已付货款12万元(其中通过某公司转付10.5万元、微信支付1.5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要求郑某青实事求是明确已还款金额,并建议执行标的应扣除判决中未认定的还款金额,但郑某青否认有其他还款。同年4月11日,徐某治向法院申请再审,庭审中郑某青仍然否认有收到12万元货款的事实。因徐某治提交的新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法院驳回徐某治再审申请。2020年12月,徐某治不服再审裁定,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2020年7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起再审。经审理查明,徐某治确有通过某公司向郑某青偿付案涉货款10.5万,遂判决撤销(2018)浙0329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并判令徐某治偿付剩余货款10.5万元。据此,执行法院终结了原审案件的执行。2021年3月,郑某青依据再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徐某治自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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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简单的一起买卖合同案件,因郑某青的不诚信行为,导致案件经过了再审、抗诉、提审,执行、再次执行等诸多司法程序,衍生出4起审判执行案件。郑某青的行为不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还影响了法院审判执行的公正和效率,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因郑某青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程序,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决定。郑某青未提异议,并已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缺席审判多发,被告常因各种原因未实际参与诉讼,诉辩双方不能形成有效的辩论和对抗。诉请偿还借款、欠款类案件,如原告隐瞒相关还款事实,可能直接导致法院作出损害被告权益的判决。此类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通常以申请再审、检察监督、信访等途径维权,极易衍生关联的审判、执行案件,造成案件“程序空转”、执行信访等问题。诉讼、执行过程中虚假陈述行为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应予以惩处。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非司法机关一己之力可完成,需要诉讼各方合力参与。涉案纠纷简单,但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经分析总结,有诸多警醒之处。对被告而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积极应诉。徐某治在得知被起诉后,因怠于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承担了相应不利法律后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其后付出了更多的代价。对原告而言,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可隐瞒事实、虚假陈述。


10

温某与陈某金融借款纠纷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原告温某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陈某因承建工程需要于2018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810000 元,并约定借款利息年利率14.40%,约定还款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仍未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陈某答辩称:借据系其本人出具,其于2011年左右向原告借款380000元,后双方于2018年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结欠810000元。后双方又于2021年8月28日重新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约定了还款计划。被告已经陆续还款450000元。因为被告每次偿还的金额均为整数的30000元、50000元、100000元等,所以被告偿还的450000元均系偿还借款本金。

庭审中,经法官询问,原告向法庭提交一份《债务调解协议》,经质证,系双方于2021年8月28日就借款金额重新结算后所出具。后法官与原告进行谈话,原告称其在办理委托手续后,已将借款、还款情况全部告知其代理律师周某,并将《借据》《债务调解协议》等证据交付周某,原告要求按照810000元起诉,周某同意,并表示如果按810000元起诉,则不能出示《债务调解协议》。在法官与周某谈话中,周某陈述原告在办理委托手续时确有告知其被告已经支付部分利息,但具体金额需核实。原告告知周某其与被告在2021年协商约定放弃部分借款,但因被告没有按时履约,故该协议作废。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债务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就债务履行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而被告未依约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所有未还本金及利息。故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1月30日为29120元,之后以4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1.2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而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提交被告于2018年2月15日出具的借条主张债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10000元及利息,未提交案件关键证据,隐瞒债务已经部分清偿的事实,明显违背事实陈述,有违诚信原则,系虚假陈述,其行为妨碍案件审理和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故对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分别罚款10000元,同时向平阳县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没收周某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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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隐瞒债务已经部分清偿的事实,进行虚假陈述,其行为妨碍案件审理和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构成虚假诉讼。关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的问题。原告在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已经向周某交付原、被告签订的《债务调解协议》并陈述被告存在还款事实,周某仍旧依据被告于2018年2月15日出具的原借条主张债权,非但没有对原告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加以阻止,且未如实陈述被告还款事实,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虚假陈述,其行为严重妨碍案件审理案件,构成虚假诉讼。

典型意义

当事人隐瞒债务已经部分清偿的事实,未提交新的结算单据,以原始借款借据作为证据主张借款金额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知原、被告的借款金额已经重新结算,仍旧隐瞒债务已经部分清偿的事实,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虚假陈述,亦构成虚假诉讼。


素材来源:执行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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