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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

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0〕34号

HNPR—2020—01021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8日


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支持省直单位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包括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由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购买服务或需要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运行维护的系统(含新建、扩建和改造升级系统)。

前款所称省直单位是指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高效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审定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涉及到“数字政府”平台建设的项目,应报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再报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省委办公厅委托省委机要局,提出涉密项目年度建设建议,牵头涉密项目的前置审查工作,负责审查涉密项目的信息化创新等情况。

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省政务局,提出非涉密项目年度建设建议,牵头非涉密项目的前置审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省委网信办负责审查项目的网络安全、是否符合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战略等,对信息安全验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符合《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5〕58号)规定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和信息化创新等情况。

省财政厅负责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的统筹安排。

省审计厅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

省国家保密局负责审查项目的保密情况。

省国家密码局负责对国产密码应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档案局负责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审查项目的技术架构和依托现有政务云资源集约化建设、各系统协同、数据共享开放等情况,受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管理省电子政务外网。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编制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规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现实基础、发展趋势、总体要求、主攻方向、重大任务和优先行动等。省直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当与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符合建设规划的方向、领域,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涉密和非涉密性质,研究形成具体项目,在上一年度末申报纳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原则上,项目申报一年一次,特殊情况经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一事一议”处理。

第七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实行前置审查制度。前置审查的相关要求和程序依照《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前置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湘党政信发〔2019〕1号)执行。纳入年度计划的涉密项目,报省委机要局组织前置审查;非涉密项目,报省政务局前置审查。通过前置审查的项目,按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第八条 纳入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是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前置审查、申请项目立项、安排运行维护资金的前提和依据。

未通过前置审查和立项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不得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九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实行审批制度,原则上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审批和相关方案编制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范(提纲)》(附件1)、《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规范(提纲)》(附件2)执行。

因特殊原因需要满足时效要求、前期工作深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

跨部门跨领域共建共享的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形成项目整体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可研报告须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项目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目标。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牵头部门统一编制,并报项目审批部门。

需要与市州、县市区共享协同的项目,项目建设牵头单位要加强指导,统筹制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市州、县市区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省直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

省内垂直管理单位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应由省级统筹,形成整体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避免重复建设。

由国家全额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可直接申请前置审查。通过前置审查的项目可依规办理建设手续。

第十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但涉及新建土建、机房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前置审查、审批立项实行专家论证制度。计划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按照涉密和非涉密性质,分别由省委机要局、省政务局根据前置审查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审查。项目通过前置审查后,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设可行性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需报请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在报省政府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报主管省领导同意。

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涉密和非涉密要求,建设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审涉密专家库和非涉密专家库。出席审查会、论证会的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论证审查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部门所有新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均应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全口径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管理。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该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度。涉及多部门共建的项目,应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未进行密码应用安全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七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并充分依托已有政务信息系统基础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 涉密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向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运行的系统应说明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非涉密项目应每月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建设进展。凡未及时更新项目建设进度信息的,视同项目建设没有推进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原则上项目投资超支不补,投资节余的按照相关规定退回。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目标不变、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主要建设内容需要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优化完善的;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新要求,确需改变或增加相应建设内容的;

(三)根据所建电子政务项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档案建设管理工作,并积极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整合共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四章 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除遵循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外,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验收:

(一)项目的信息化创新、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

(二)系统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情况;

(三)项目软硬件系统资源接入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监管平台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开展。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半年内,按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项目建设验收文本、功能测试报告、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档案验收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向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应当依据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依据项目涉密或非涉密性质将自评价报告(含前置审查意见完成情况)送省委机要局、项目审批部门或省政务局。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报告和自评价报告是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新项目立项、安排年度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没有完成竣工验收和自评价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完成竣工验收12个月(含)以上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其中,省委机要局牵头对涉密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评价,省政务局牵头对非涉密项目进行评价。评价主要围绕应用效果、支撑能力、网络安全、投资效益、实际应用资源配置与设计的吻合程度等方面开展。评价结果应向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并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情况调度和评估督导;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采购、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网信、机要密码部门负责对信息安全、信息化创新、国产密码应用等进行监督管理;政务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行为,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行贿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范(提纲)

     2.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规 范(提纲)

     3.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验收大纲

     4.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简要流程图

附件1

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范

(提 纲)


第一章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5.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6.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经济与社会效益

8.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需求分析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

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

3.信息量分析与预测

4.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

5.信息系统装备与应用的现状与差距

6.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第四章 总体建设方案

1.建设原则和策略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任务

4.总体设计方案

第五章 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1.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方案

4.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方案

5.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方案

6.终端系统建设方案

7.网络系统建设方案

8.资源目录与信息资源共享建设方案

9.信息化创新建设方案

10.国产密码应用方案

11.安全系统建设方案

12.备份系统建设方案

13.运行维护系统建设方案

14.其他系统建设方案

15.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详细配置清单

16.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方案

第六章 项目招标方案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

3.招标组织形式

第七章 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和卫生

1.环境影响分析

2.环保措施及方案

3.消防措施

4.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

第八章 节能分析

1.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2.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3.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4.能耗指标

5.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

第九章 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

1.领导和管理机构

2.项目实施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

5.人员培训方案

第十章 项目实施进度

1.项目建设期限

2.实施进度计划

第十一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2.项目总投资估算

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4.资金使用计划

5.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估算

第十二章 效益与评价指标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3.项目评价指标分析

第十三章 项目分析与风险管理

1.风险识别和分析

2.风险对策和管理

附件: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

        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

    3.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表

    4.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5.项目资金来源和运用表

    6.项目运行维护费估算表

        7.可研报告编制依据和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附件2

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规范

(提 纲)

第一章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3.初设及概算编制单位

4.初设及概算编制依据

5.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6.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效益及风险

8.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需求分析

1.政务业务目标需求分析与结论

2.系统功能指标

3.信息量指标

4.系统性能指标

第四章 总体设计方案

1.总体设计原则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4.系统总体结构和逻辑结构

第五章 本期项目设计方案

1.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设计

4.应用支撑系统设计

5.应用系统设计

6.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设计

7.终端系统及接口设计

8.网络系统设计

9.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与系统设计

10.信息化创新设计

11.国产密码应用设计

12.安全系统设计

13.备份系统设计

14.运行维护系统设计

15.其他系统设计

16.系统配置及软硬件选型原则

17.系统软硬件配置清单

18.系统软硬件物理部署方案

19.机房及配套工程设计

20.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设计

第六章 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

1.领导和管理机构

2.项目实施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核准的项目招标方案

5.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方案

6.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章 人员配置与培训

1.人员配置计划

2.人员培训方案

第八章 项目实施进度

第九章 初步设计概算

1.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说明

2.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书

3.资金筹措及投资计划

4.运行维护费筹措及资金来源

第十章 风险及效益分析

1.风险分析及对策

2.效益分析

附件: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

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

    3.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依据和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4.系统网络拓扑图
    5.系统软硬件物理布置图

附件3

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验收大纲


一、验收时限

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进行竣工验收。

二、验收任务

(一)审查项目的建设目标、规模、内容、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审核项目形成的资产情况。

(三)评价项目交付使用情况。

(四)项目的信息化创新、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

(五)系统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情况。

(六)项目软硬件系统资源接入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监管平台的情况;

(七)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三、验收依据

(一)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关于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相关标准。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前置审查报告及批复文件。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五)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和软件技术说明书。

四、验收条件

(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

(二)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的保护、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

(四)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能适应项目正常运行的需要。

(五)完成项目建设验收文本、功能测试报告、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档案验收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安全评估报告。

五、验收组织

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

(一)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机构)组建工作专班,专班由相应工作人员和专家共同组成。

(二)工作专班负责开展竣工验收的先期基础性工作,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采购、档案资料、预(概)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等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机构)依据工作专班评价意见和建议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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