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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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湘司发通〔2024〕9号HNPR—2024—09003 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月18日 上午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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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湘民发〔2024〕4号HNPR—2024—08002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为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形成社会组织登记“有进有出”工作局面,现就规范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落实“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完善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制度,规范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推动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格局。二、一般注销程序社会组织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依章程履行内部程序。社会团体依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依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形成注销决议。2.完成清算工作。社会组织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工作主要包括发布清算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未办结业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参与诉讼仲裁活动、出具清算报告书(包括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清算公告、剩余财产移交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等。清算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3.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当在清算工作完成之日起1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等资料,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该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无需履行本项程序。4.依法处置剩余财产。社会组织的剩余财产不得私分,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指导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或者捐赠给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在当地纸质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就债权债务清算、剩余财产处置等事项进行公告;剩余财产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相关规定执行。5.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会议纪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无需提交)、债权债务清算和剩余财产处置公告、清算报告书等资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等资料;不准予注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社会组织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三、简易注销程序社会团体因会员数量不符合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无法做出注销决议;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清算材料完成注销登记的,可以按照以下简易注销程序办理。1.公告拟注销事宜。社会团体就注销、债权债务申报、资产处置方案等事项在当地纸质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20天。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当在公告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2.出具书面承诺书。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并愿意承担相应清算责任。法定代表人因死亡、病危、行政强制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在提供有关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后,可以由其他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出具承诺书。3.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告文件、承诺书等资料,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该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无需履行本项程序。4.依法处置剩余财产。有剩余财产的社会团体,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指导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或者捐赠给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并在当地纸质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就剩余财产处置事项进行公告。没有剩余财产的社会团体无需履行本项程序。5.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无需提交)、承诺书、剩余财产处理文件等资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等资料;不准予注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1.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2.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3.涉及仲裁、诉讼的;4.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破产清算程序的;5.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6.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并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存在较多或者较大债权债务纠纷的;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采用简易程序的。五、工作要求市县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做法,研究建立规范本地社会组织退出工作的长效机制。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湖南省民政厅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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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29号HNPR—2023—01013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促进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21日 湖南省促进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和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我省港航整合和发展,推动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优化,持续降低社会综合物流成本,支持我省港航整合与发展,提出如下支持政策措施。一、强化规划引领。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立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联合审查审批机制,充分运用《湖南省“一江一湖四水”水运发展规划》和各市州港口总体规划成果,做好港区岸线和临港腹地的用地控制,保障港口后方陆域用地。在港口后方陆域主要布置临港产业和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得规划商品住宅等设施,防止“城进港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二、推进省市共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安排,按照事权划分,推进货运航道建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负责港区外的疏港公路、铁路等集疏运体系项目建设,与港口码头配套实施、同步投运。(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强化资金保障。除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发行政府债券、航电枢纽发电收益、船闸收费、信贷支持等方式解决水运建设资金缺口。支持建设项目引入社会资本、争取亚投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等,撬动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全省水运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加大用地保障。省管航道、港口及物流园用地按重大招商项目给予支持,其中征地拆迁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概算范围内,超出部分由所在地承担;对省级以上重大水运项目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相关政策规定统筹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五、促进水路运力结构调整。鼓励船舶应用新能源,对新建或改建液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柴油双动力、电动、氢能等新能源客货船舶给予奖补(奖补标准见附件1)。鼓励老旧货船、现有客船(含非标准渡船)提前拆解退出市场,对按规定持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的现有客船(含非标准渡船)和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老旧货船提前拆解给予奖补(奖补标准见附件2)。(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六、支持水路集装箱运输发展。坚持执行湖南省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持续支持促进城陵矶口岸航运物流加速发展奖补措施,鼓励各市州出台促进水路集装箱运输发展的支持政策。对选择水路集装箱运输的货主企业,经省内港口进出的外贸重箱,按照箱量年增量部分给予货主企业阶梯性奖励:年增量部分在300标箱(含300标箱)以下的,按60元/标箱奖励;300标箱至800标箱(含800标箱)的,按80元/标箱奖励;800标箱以上的,按100元/标箱奖励;经省内港口进出的内贸重箱,给予货主企业30元/标箱的奖励,已享受同类财政补贴政策的不予叠加补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七、加快推进水运项目前期工作。定期召开省港航整合和发展工作推进机制专题会议,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高效推进项目立项、土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岸线审批、防洪影响评价、水生生物影响评价等项目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上述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涉及财政补贴政策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新建或改建新能源客货船舶奖补标准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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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信节能〔2023〕90号HNPR—2023—05005 各市(州)工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3月14日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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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4号HNPR—2020—01021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8日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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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于2020年6月12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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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收运处置。大件垃圾分类堆放场所贮存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可预约收集、运输作业单位提供收运服务,运至拆解处理场所进行拆分,促进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置。鼓励建设相应的回收利用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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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四)设立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省、市州和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按照辖内融资担保公司上年末在保余额的0.5%安排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实行差额提取,并完善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