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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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国农民丰收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国农民丰收节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农民丰收节(以下简称“丰收节”)是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第一个在国家层面专门为农民设立的法定节日。习近平总书记连续5年向全国广大农民群众和工作在三农战线上的同志们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慰问,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高度关注、对农民群众的深切关爱、对三农干部的真挚关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一号文件部署,以“庆丰收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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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作用全力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夺丰收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在农业防灾减灾中的主体支撑和服务保障作用,千方百计夺取秋粮和全年粮食丰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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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至全国所有产粮大县的通知

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至全国所有产粮大县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各银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共中央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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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人必读|欢迎订阅2023年《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和教材(图)

咨询热线:010-59197732(张老师)《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简介《中国农民合作社》(月刊)于2009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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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人必读|欢迎订阅2023年《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和教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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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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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农产品初加工是现代农业做强产业链、优化供应链、提升价值链的重要基础。发展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有利于减少农产品损失、提升农产品品质、增强农产品加工转化能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益,对于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发展乡村产业、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发展取得长足进展,但发展还不平衡不充分,一些地区、产业和环节不同程度存在的装备总量不足、技术水平不高、设施设备不配套和加工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亟待解决。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的有关部署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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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三)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根据申报材料、评分标准科学严谨开展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经农业农村部官网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最终由农业农村部发布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名单并授牌。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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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关于开展2023年度 “聚力强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军带头人培育计划(总第七期)学员招募的通知

赋能合作社品牌——2022年度“聚力强社”线上学堂(第3期)顺利举办2022年度“聚力强社”线上学堂(第1期)顺利举办参观合作社生产基地,共享合作社人创业故事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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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人必读|欢迎订阅2023年《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和教材(图)

咨询热线:010-59197732(张老师)《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简介《中国农民合作社》(月刊)于2009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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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动态 | 农产品直播带货助农增收——2022年度“聚力强社”线上学堂(第5期)顺利举办

目前,线上学堂已顺利举办5期。线上学堂实行按月举办机制,中心将邀请更多项目学员在线交流合作社经营的良好做法,分享心得体会,通过学习交流,实现高质量发展。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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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 因社制宜办公司 助力合作社高质量发展(2022年11期)

10多年来,伴随着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合作社办公司也呈现日益增多势头。截至2020年底,全国有9994家农民合作社投资兴办7928家公司。农民合作社办公司在我国得到了法律和政策支持,最早可追溯到2008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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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融合发展 延长产业链拓宽价值链——2022年度“聚力强社”线上学堂(第4期)顺利举办

为帮助2022年度“聚力强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军带头人培育计划学员有效应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实现可持续发展,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心(家庭农场发展中心)搭建平台,持续开展线上学堂活动。10月31日,第4期线上学堂邀请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禾田越光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魏清、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世昌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胡盼盼、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鑫园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一民分别从“油菜全产业链多功能开发技术模式”“我与电商那些事儿”“创新机制做优中药材深加工特色产业”三个方面分享了合作社三产融合发展的做法和经验,并与聚力强社学员进行了互动交流。三位负责人一致表示,合作社要做大做强,必须要进行三产融合,不断拉长产业链条、拓宽增收渠道。其中,合作社选择自己加工还是代加工、自办电商平台还是依托第三方平台,与公司建立利益共同体还是以资金入股方式领办公司,入驻园区发展休闲农业还是立足农村发展乡村旅游,都需要合作社全体成员贡献智慧、分析发展阶段、制定最优方案。此外,合作社在推进产业融合过程中应适时开展联合与合作。目前,线上学堂已顺利举办4期。线上学堂实行按月举办机制,中心将邀请更多项目学员在线交流合作社经营好的做法,分享心得体会,通过学习交流,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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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当前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自然资源(海洋)厅(局、委)、商务厅(局、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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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个人IP 赋能合作社品牌——2022年度“聚力强社”线上学堂(第3期)顺利举办

为帮助2022年度“聚力强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军带头人培育计划学员有效应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实现可持续发展,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心(家庭农场发展中心)搭建平台,发起线上学堂活动。9月29日,第3期线上学堂邀请湖北省南漳县寨子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赵青、四川省阆中市福瑞熙无花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黄金和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鸿德农牧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陈建钧围绕“打造个人IP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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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2022年新认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结果的公示

根据《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豫农经管﹝2014﹞16号)要求,经家庭农场自愿申报、县(市、区)审核、市级复核、省级评审认定,现将评定结果公示如下。如有异议,可在9月10日前反映。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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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关于公布2020-2021年度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典型案例名单的通知

农合发〔2022〕3号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关于公布2020-2021年度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典型案例名单的通知各学会会员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乡村振兴,关键在人。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作用的发挥。为了更好总结梳理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基本特征和成长路径,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在2020-2021年度面向全国征集了两个年度的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发展案例,并择优遴选了一批典型案例结集出版。现将入围案例集的名单公布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附件:1.2020年度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典型案例名单2.2021年度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典型案例名单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2022年9月2日附件1:2020年度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典型案例名单北京市1.北京聚牧源农业专业合作社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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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遴选培养办法》的通知

(三)实践经验丰富。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等领域从事农机化技术推广、生产服务、运用管理等相关工作7年以上。其中,参加全国农机“土专家”遴选的应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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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聚力强社”线上学堂(第1期)顺利举办

为帮助2022年度“聚力强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军带头人培育计划学员有效应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实现可持续发展,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心(家庭农场发展中心)搭建平台,发起线上学堂活动。7月19日,第1期线上学堂邀请丹东市圣野浆果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马廷东、南京市高淳区和丰园生态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孔祥华、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乾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王成和虎林市森蜜蜂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战立新围绕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进行了主题分享和互动交流。四位理事长表示,合作社在疫情下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但他们并没有坐以待毙,而是通过延伸产业链条、开拓新的销售渠道、保障供应链和物流体系稳定运行等方式,维护了合作社的正常生产经营,实实在在地帮助农户成员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四位理事长也表示,在疫情下合作社也得学会更加聚焦和做强主业,确保资金流的适度宽裕,避免资金链过度紧张。其他聚力强社学员就自己关心的问题与四位理事长进行了互动交流。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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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人必读|欢迎订阅2022年《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和教材(图)

咨询热线:010-59197732(张老师)《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简介《中国农民合作社》(月刊)于2009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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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通知 | 关于举办农民合作社最新财务会计制度解读线上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打开手机第三方支付软件(支付宝、微信等)的“扫一扫”功能,选择“相册”,选中上一步骤中的手机截屏,点击“确定”,在30分钟内完成缴费(如果有2台及以上手机设备,可直接扫码缴费)。11.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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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生产托管等3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项目实施方案》和《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2年6月1日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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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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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为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开展2022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要求,加大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储备,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产生,从严把关,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支持从事粮食生产、有机旱作农业的家庭农场、使用脱贫劳动力(监测对象)的家庭农场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各市分配名额见附件1,评选结果将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二、家庭农场示范县申报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各市择优推荐1个县申报。对评定的家庭农场示范县,省级财政给予重点扶持。(一)申报条件1.党委政府重视。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家庭农场培育工作,发展规划合理,政策支持力度大。制定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措施,制定了本地区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并部署实施。县级财政安排家庭农场专项资金的,优先考虑。2.工作体系健全。家庭农场管理职能明确,基础条件完备,建有家庭农场名录和档案。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促进本地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3.基础工作扎实。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全面准确,家庭农场数量、示范创建工作在全市排名靠前,出台了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开展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三年以上并给予重点扶持,有一定数量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30%以上的家庭农场主参加过专业技能培训。4.示范带动力强。有较成熟的家庭农场发展模式、可推广的示范样板。具有明显的产业特色,对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有示范作用,家庭农场在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小农户和发展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二)创建任务1.强化政策创新。探索系统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在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强化政策扶持等方面进行探索,形成好做法好经验。2.加大培育力度。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把农业规模经营户培育成有活力的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数量同比增长不低于3%。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完善家庭农场名录信息并动态更新,逐步规范数据采集流程,提升数据录入质量。3.注重示范引领。持续开展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加大示范创建力度,示范农场数量同比增长不低于20%,并给予重点扶持。及时总结推广培育家庭农场的好经验好模式,按照可学可用、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挖掘推介不少于3个家庭农场典型案例。4.发展合作经营。积极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探索推广家庭农场和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合作方式,创新利益联结机制。探索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5.健全服务体系。加强家庭农场辅导员队伍建设,积极拓展辅导员选聘渠道,丰富辅导服务内容,增强辅导服务规范化、针对性、时效性。(三)申报程序1.县级申报。符合申报条件并有创建意愿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家庭农场示范县申报表》(附件2),附本县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创建实施方案等材料。2.市级初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把关,对申报县进行现场考察,确定本市推荐名单,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3.省级评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四)申报材料1.家庭农场示范县申报表;2.县(市、区)家庭农场发展情况;3.县(市、区)人民政府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相关政策文件;4.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实施内容及发展规划、扶持资金安排、时间进度安排、推进措施等。三、工作要求各市于8月5日前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文件及相关印证材料、2022年度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审查表(附件3)、家庭农场示范县申报材料等纸质版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电子版发送邮箱。2021年度评定的家庭农场示范县(芮城县、清徐县、神池县、晋中市太谷区、孝义市)同步报送示范县创建工作总结。联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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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关于建立家庭农场规范运营制度的要求,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组织开发了家庭农场“随手记”(以下简称“随手记”)记账软件,免费提供给广大家庭农场使用,满足家庭农场财务收支、生产销售等基本记账需求。为做好“随手记”记账软件宣传推广,引导家庭农场积极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家庭农场“随手记”主要功能“随手记”记账软件由基本信息、记一笔、库存记录、债权债务、报表查询、政策宣传、个人中心等7个功能模块构成,具有信息记录、便捷记账、报表查询、政策宣传等四方面功能。(一)信息记录。记录和修改家庭农场基础信息,包括家庭农场名称、农场主姓名、经营类型、行业分类、经营面积、所在地区、成立时间、示范等级等。软件基本信息记录多为菜单式选项,在相应信息中预设若干一级分类和二级分类,家庭农场主自行选择确认,轻松记录信息。(二)便捷记账。支持一键记账,记录家庭农场收入、支出、库存和债权债务,规范财务收支。软件在醒目位置设置“记一笔”一键记账入口,关联收入、支出、库存和债权债务4个分类入口,点击相应分类快速记账。其中,收入预设销售收入、服务收入、财政补助、租赁收入、保险赔付、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设购买农资、固定资产、支付工资、购买保险、支付利息、支付租金和其他支出;库存预设农资、农产品、机械设备和其他类;债权债务预设债权和债务。家庭农场记账时,选择预设分类后会对应弹出相应记账要素,跟随引导逐步填写,便可完成记账。同时,软件支持实时拍照上传、债权债务到期提醒等特色功能。(三)报表查询。软件自动生成收入、支出、经营利润、总利润、流水账、固定资产、库存、债权债务等报表,支持实时更新查询和下载打印。在主页面设置收入和支出报表的速查入口,便于家庭农场主随时掌握经营动态。(四)政策宣传。软件在主页面设置宣传栏,宣传解读家庭农场相关政策法规,实现政策直达家庭农场主。二、下载安装及账号管理(一)移动端安装。“随手记”记账软件目前仅支持安卓(Android)系统移动端,家庭农场主使用手机等移动设备扫描二维码(见附件)下载安装,如遇使用问题可通过“个人中心”内“联系我们”咨询解决。(二)电脑(PC)端安装。“随手记”记账软件电脑(PC)端同时支持家庭农场记账和农业农村部门查询,使用者在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www.jtncssj.com/,直接访问登录,无需下载安装。软件自动同步更新电脑(PC)端与移动端的记账情况。(三)账号设置。家庭农场主注册账号后,可用同一账号登录移动端或电脑(PC)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使用配发的管理员账号登录,了解辖区内家庭农场整体使用情况。三、有关要求开发“随手记”记账软件并免费提供给家庭农场使用,是农业农村部为广大家庭农场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家庭农场规范运营的有效工作抓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组织动员部署、纳入培训课程、进村入场宣讲等多种方式,加大对“随手记”记账软件的宣传推广力度,扩大政策知晓率,引导家庭农场自愿安装使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规范使用管理员账号,指定专人负责,严守信息安全,保护家庭农场权益,杜绝信息泄露风险。加强指导服务,及时收集反馈家庭农场在使用“随手记”记账软件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促进软件不断升级完善。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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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与认定结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试行)》要求,经自主申报、市县初审推荐、专家实地评审,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我厅认定潭牛昌运种养家庭农场等11家家庭农场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万宁大茂和才津家庭农场等9家省级家庭农场监测合格,取消三亚崖城绿田海洋家庭农场等4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附件:1.2021年度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2.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合格名单3.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名单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5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2021年度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1.潭牛昌运种养家庭农场2.文昌潭牛润土生态循环农业家庭农场3.东路黄守好种植家庭农场4.儋州那大淼蔬蔬菜种植家庭农场5.定安雷鸣西施家庭农场6.临高龙洲一号家庭农场7.陵水椰林邓杰家庭农场8.澄迈新朝田家庭农场9.琼中和平原始农夫种养家庭农场10.东方大田琳盛珑家庭农场11.东方八所吉诚种养家庭农场附件2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合格名单1.万宁大茂和才津家庭农场2.万宁万城和睦种养家庭农场3.万宁财英种养家庭农场4.三亚福媛家庭农场5.文昌蓬莱干塘家庭农场6.文昌吉武家庭种植农场7.琼海中原李献廷种养家庭农场8.琼海中原皇埇岭家庭农场9.定安龙湖永明种养家庭农场附件3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名单1.三亚崖城绿田海洋家庭农场2.三亚崖城利研家庭农场3.三亚崖城永益农业家庭农场4.文昌东阁仙乐莲雾种植家庭农场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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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坚持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工作,在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积极拓展辅导员选聘渠道,丰富辅导服务工作内容,有效增强了辅导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为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规范履行职责,促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更好地指导监督、激励约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2年5月9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第一章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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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2年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部署,推进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带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现就做好2022年创建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粮食生产稳面积提产能、产业发展稳基础提效益、乡村建设稳步伐提质量、农民增收稳势头提后劲的工作布局,围绕守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扎实有序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探索建立农业现代化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促进农业设施化、园区化、融合化、绿色化、数字化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二、创建任务2022年,综合考虑各地农业资源禀赋、基础设施条件、特色产业发展等因素,围绕粮食产业、优势特色产业、都市农业、智慧农业、高效旱作农业和脱贫地区“小而精”特色产业等发展,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区分类创建100个左右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各地要按照《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方案》明确的创建任务安排,结合年度重点工作部署,扎实推进示范区建设。(一)聚焦“两个要害”,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打牢种子耕地基础,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快推进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收集,积极推广应用新品种,在有条件的地方有序推进生物育种应用试点。划好划足永久基本农田,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盐碱地开发利用,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探索农业生产节本增效、节粮减损经验模式,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上做表率。牢固树立大食物观,从耕地资源向整个国土空间拓展,从传统农作物和畜禽资源向更丰富的生物资源拓展,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二)聚焦农业多种功能和乡村多元价值,做优乡村特色产业。围绕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产业。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农业大县发展粮油加工、食品制造产业,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实施乡村休闲旅游提升计划,发展旅游观光、农耕体验、民宿康养、研学科普等新产业新业态。推进电子商务进乡村,促进农副产品直播带货等新业态健康发展。(三)聚焦产业集聚发展,打造现代农业园区载体。发挥园区政策集成、要素集聚、企业集中、功能集合的优势,引导科技研发、加工物流、营销服务等主体在示范区投资兴业。引导有条件的示范区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完善示范区产业服务功能,积极承接大中城市转移产业,探索发展专业化中小微企业集聚区和乡村作坊、家庭农场。(四)聚焦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推动农业全面绿色转型。全域推进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打造农业绿色低碳产业链。全域实施按标生产,建设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基地。全域推动质量追溯,建立严格的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推动投入品应用绿色化,开展绿色种养生态循环试点,打造生态农场。有条件的示范区建设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示范引领农业全面绿色转型。(五)聚焦信息技术与农机农艺融合,推进智慧农业发展。坚持以数字技术引领农业发展,围绕“一大一小”两头推进农机装备提挡升级,加快大马力机械、丘陵山区和设施园艺小型机械、高端智能机械推广,推进北斗智能终端在农业生产领域应用,打造一批农机农艺融合高标准应用基地。创新数字田园、智慧农(牧、渔)场等数字化应用场景,提升水肥一体化、饲喂自动化、环境控制智能化水平。加强5G、物联网、快递网点等建设,加快农田水利、冷链物流、加工仓储等设施智能化转型。三、创建管理(一)遴选条件。落实《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方案》建设布局和条件要求,选择农业现代化发展基础好、潜力足、空间大,地方政府积极性高、支持保障有力、模式路径比较清晰、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的县(市、区)先行创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较高地区不得纳入创建范围。(二)申报程序。按照“县级政府申请,省级部门择优遴选,省级政府同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创建”的程序,开展申报创建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指导申报创建的县级政府部门研究创建定位和主攻方向、找准短板弱项和建设重点、科学设计推进路径和发展模式、明确创建时间表和路线图,认真编制《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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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农业农村部印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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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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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人必读|欢迎订阅2022年《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和教材(图)

【征订期刊必读】一、支付前请在微店的【留言】位置填写好订阅期数,如2022年第1期至2022年第12期(或2021年第*期至2022年第*期,共12期)二、发票信息请务必准确填写,如因用户个人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发票无法使用,本刊不负责退换。2022年《中国农民合作社》(月刊)在线订阅功能已开通,竭诚欢迎广大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对合作社事业感兴趣的读者订阅本刊。在线订刊方式如下图所示,关注中国农民合作社公众号后,点击公众号主页左下角的自定义菜单【期刊征订】栏目,然后点击【征订入口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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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决定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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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推荐 | 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关于招募2022年度 “兴农”会员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关于招募2022年度“兴农”会员的通知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加快培养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才,吸引城市各方面人才到农村创业创新,参与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我院开展2022年度“兴农”会员服务活动。现就招募会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宗旨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水平为目标,通过专题培训、媒体宣传、咨询答疑、渠道对接、品牌共建等方式,提供一系列指导服务,努力培育一大批会经营、善管理、懂技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二、服务内容会员享有以下一揽子服务,内容包括:1.参加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心(家庭农场发展中心)举办的线下专题培训班可享受每期300元的学费优惠;2.参加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心(家庭农场发展中心)举办的线上专题培训班可享受学费优惠,优惠额度见具体培训通知;3.赠送2022年度《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1套、学习教材2本;4.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网站或新媒体平台宣传;5.享受企业微信农业农村信息资讯推介服务;6.享受农业农村政策等相关疑难问题咨询和指导服务;7.获得来自第三方服务商的信息分享、对接等服务;8.择优推荐参加下一年度“聚力强社”培育计划;9.优先参加2022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与发展”研讨班,并享有300元的学费优惠。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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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推荐 | 农干院2022年度“聚力强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军带头人培育计划学员名单公布

各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2021年11月我院启动2022年度“聚力强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军带头人培育计划学员招募以来,各地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主体报名踊跃。在各主体自愿报名基础上,经过我院考察筛选,共有57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入选2022年度“聚力强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军带头人培育计划(名单详见附件)。我院将充分发挥农业农村人才教育培训资源优势,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创新思维、管理能力、营销技能为重点,通过专题培训、研讨交流、技术服务、宣传推介、政策咨询等手段,实现带头人综合能力提升,促进入围本年度培育计划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高质量发展。特此通知。附件:2022年度“聚力强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军带头人培育计划学员名单(总第六期)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2022年3月15日附件: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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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进行时 | 关于举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一、培训内容以“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联合与合作”为主题,聚焦各类经营主体之间联合与合作的创新模式和实践经验,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提升和高质量发展。(一)课程直播1.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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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2022年01月18日相关阅读:财会〔2021〕3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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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印发

二是会同农业农村部做好《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指导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认识新制度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新制度执行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新制度落实到位。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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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通知

2019年以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空壳社”专项清理,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涉嫌以农民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的“空壳社”进行清理整顿,明确了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导向,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清理成果,更好激发农民合作社活力,提升规范发展水平,现就建立“空壳社”治理长效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规范运行机制(一)加强前期辅导。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发起成立时的前期辅导,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使农民群众知晓办社目的、办社宗旨、办社原则、成员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以及应当具备的设立条件等办社基本要求。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并根据章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引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机构有效运转,分别履行好成员(代表)大会议事决策、理事会日常管理执行、监事会内部监督等职责。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加强对农民合作社成员的教育引导和组织发动,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二)健全内部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鼓励引导成员使用货币出资或用土地经营权、林权、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指导农民合作社按照实有成员进行登记备案,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交易量(额)等内容。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财务管理,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三)推进信息公开。农业农村部将建立部省间农民合作社经营异常情况定期通报机制,按季度向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信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沟通,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经营异常的农民合作社有关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提醒,督促其按时完成年报公示、更新有关登记和备案信息后申请移出名录。对连续两年未公示年报的农民合作社,要组织开展现场核实,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做好分类处置。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社务信息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会计报告等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二、建立健全畅通便利的市场退出机制(一)积极推动应用简易注销登记。对具有注销意愿、自愿退出市场的农民合作社,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即未发生或已清偿完结债权债务、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等,并由全体出资人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引导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及时退出市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沟通配合,推动集中办理,提高注销登记效率。(二)推广简化一般注销程序。对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农民合作社,引导其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清算组通知和公告程序,顺利完成债权登记、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避免和减少纠纷。(三)引导用好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农民合作社,引导其利用好《条例》规定的三年歇业期制度,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依法自主歇业,降低经营成本。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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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关于开展2022年度 “聚力强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军带头人培育计划(总第六期)学员招募的通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要求,扎实推进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联合,我院连续5年开展了“聚力强社”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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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人必读|2022年《中国农民合作社》和教材订购指南(视频)

【征订期刊必读】一、支付前请在微店的【留言】位置填写好订阅期数,如2022年第1期至2022年第12期(或2021年第*期至2022年第*期,共12期)二、发票信息请务必准确填写,如因用户个人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发票无法使用,本刊不负责退换。2022年《中国农民合作社》(月刊)在线订阅功能已开通,竭诚欢迎广大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对合作社事业感兴趣的读者订阅本刊。在线订刊方式如下图所示,关注中国农民合作社公众号后,点击公众号主页左下角的自定义菜单【期刊征订】栏目,然后点击【征订入口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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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大鹏: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民合作社的转型与发展

自2007年7月1日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农民合作社从自发成长进入依法办社的发展阶段。2017年,根据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新使命,以及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立法机关修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合作社的规范提出了更多要求,对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回溯我国农民合作社10多年的发展历程,尤其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不论是合作社的自身改革与转型,还是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导向,以及学术界对合作社的理论关注,都呈现出非常显著的变化。从合作社自身发展看,法律实施初期,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农业经营具有普遍性,合作社主要解决的是加入合作社的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时的市场交易机会和价格问题,农民总结合作社的基本功能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除生产资料购买服务、产品销售服务外,多数合作社也普遍提供种植养殖技术服务,通过集中购买、统一服务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通过统一销售解决小农户的销售困难。合作社发展初期,试图解决一家一户经营“做不了、做不好、做了不合算”的事,建立起“三统一”(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提供病虫害防治和技术标准、统一销售农产品)的合作社运行模式,逐步扩展到“四统一”“五统一”“六统一”甚至更多,合作社既是服务组织,也是市场主体。随着农村人口结构尤其是劳动力结构的变化,以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逐步成熟并稳定,多数合作社逐步转型为以土地经营权租赁或者入股进而转制为以要素投入为重点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在这种背景下,合作社对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功能逐渐弱化,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从农户为主体转向合作社为主体。总体上看,从劳动合作到要素合作,是合作社属性变迁的主要表现。导致合作社转型的原因是复杂的,首先,合作社成员生产方式变革是合作社转型的内生性因素。农民将土地经营权让渡到合作社之后,农户不再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因而也不需要合作社提供农资购买和产品销售等服务,合作社联结成员的方式由交易转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租赁关系或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权关系,交易量返还为主的分配方式也逐步过渡到股金分红为主。其次,从合作社面临的市场环境看,农产品市场竞争加剧,市场压力催生合作社经营方式变化,土地、资本等要素配置调整成为合作社适应市场的首要选择。同时,基于初级农产品的价格波动,越来越多的合作社通过延伸产业链和多种经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而产业链的延伸意味着更多的资本投入,由此导致合作社中出资较多的核心成员对合作社的决策权有更多需求。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合作社有不同的转型表现,合作社的转型并不意味着对小农户的排挤,而是联结小农户的方式发生了改变。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在这一时期,农民合作社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部分合作社直接承载了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提高经营性收益、财产性收益和工资性收益摆脱贫困状况的功能,为贫困户的可持续生计改善作出了巨大贡献。同一时期,合作社的多样化发展态势逐步呈现。例如,以满足合作社内部成员货币投资需求和信贷需求的资金互助合作社,以拓展农业功能实现产业融合发展的乡村旅游合作社和农产品加工合作社,以及为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路径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分享集体收益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新的合作社类型不断涌现,也有的合作社从购销业务为主转向为农户提供机械耕作、植保、施肥、电商、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及全程托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合作社的多样化发展,改进了农民合作社的生态系统,丰富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路径,密切了城乡关系,提升了全社会的农业意识,体现了农业的多种价值,增加了农民获取收益的机会和方式。同时,为克服单个合作社资源配置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局限,越来越多的合作社走上了联合与合作的道路,联合会、联合社、联合体等各种新型组织形式的出现丰富了合作社的组织体系。为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弥补其组织劣势,在这一时期,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的衔接也在加强,类型也越来越多。有的通过合作社在公司等企业持股,融合合作社组织农民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的优势和公司等企业的资本优势与市场优势;有的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动员农户、整合要素,由合作社提供专业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高了服务的质量和规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合作社的发展始终高度重视,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会对支持合作社发展提出明确要求。从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导向看,顺应合作社成员间合作方式的变化,从法律实施初期的鼓励农民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者同类服务为中心的合作,对设立农民合作社给予直接或者间接的扶持,以促进合作社注册登记数量的快速攀升,逐步转为强调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和整体发展质量提升。从合作社政策的激励重心看,从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鼓励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基础上的土地股份合作,到鼓励生产、供销、信用为一体的合作,体现了从合作社数量增长到质量提升,以及合作社对小规模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发展体系中多元合作的政策激励。为提升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能力,合作社的发展政策从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支持合作社参股或者领办公司,到支持生产、供销、信用一体化的“三位一体”合作社发展,支持呈现农业不同功能的休闲旅游合作社、乡村民间工艺合作社、专门从事互联网销售的农产品电商合作社,以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政策引导等。特别是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在保留原有对合作社的扶持措施外,增加了对合作社用地和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用电价格的扶持,对于促进合作社的产业融合发展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尽管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和环保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合作社的发展,但总体上合作社发展的制度环境在逐步改善,从严的土地和环保政策实质上也是保障合作社发展中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学术界对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关注更加活跃和理性,中国特色的合作社理论不断丰富。经典合作社理论对中国合作社的学术思想形成和变迁有着深远影响,但更多学者瞄准中国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典型呈现,基于个案观察和实证分析的合作社研究方法不断创新,在中国合作社中益贫性和营利性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社思想在中国合作社发展实践中的传承、中国农民合作社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价值、中国农民合作社衔接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机制、合作社内部的关系治理与契约治理转型及合作社中的农民主体性、中国合作社发展对国际合作社运动的贡献价值、合作社的法律特性以及合作社的类型学分析、结构学分析等方面,都有非常丰富的理论成果。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时期,农民合作社在新的发展阶段应当担负起更加重要的使命。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农民合作社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完善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同时,应当利用自身的组织优势,把握新的发展机遇,以产业融合和创新合作社新业态推进乡村产业发展,以完善利益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参与到合作社发展实践中,以绿色发展理念实现农业产业与生态文明的融合,并在传承农业文明和乡村文化,以及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21年第7期相关阅读:卷首语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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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美家:中国共产党领导合作社发展的百年历程和经验启示

一、党领导合作社的百年历程演进(一)1921—1949年:合作经济萌芽期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合作社建设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将发展合作社作为工农群众革命运动的重要组成,以及支持改善工农群众生活、抵制剥削压迫的重要手段。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议决案》的《附加议决案》就明确规定,“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利益自卫的组织,共产党需注意和活动此组织。”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关于合作社的文件。根据该文件精神,同年9月,安源党组织为保护和谋求工人利益,在“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内组建并扩充了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这是我党领导下的第一批合作社之一。在1924年国共第一次合作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作运动成为农民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1925年11月,中国共产党发表的《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中提到,“各级农民协会要在农村中办消费合作社。”在一系列决议、倡议号召下,广东、湖南、湖北、江西等省农民代表大会都通过了发展合作社的决议。1927年3月,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将合作社运动列为湖南农民运动的十四件大事之一,并指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假如有适当的指导,合作社运动可以随农会的发展而发展到各地。”同年6月,中共中央农民部制定了《关于协作社之决议草案》,其中全面阐述了办合作社的原则。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合作社的建设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中国共产党的工作重心由城市转入农村。为解决农村劳动力与工具短缺而带来的粮食极度匮乏等问题,中国共产党号召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合作社,并设立了专门领导管理合作社工作的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此时的合作社已经成为根据地重要的经济组织。1930年2月,中共闽西特委发布《合作社讲授大纲》,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份向农民群众系统讲述合作社的宣传材料。其中,详细阐述了合作社的作用、原则、组织系统、合作社社员、红利分配以及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苏区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1932—1933年,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相继发布了《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合作社工作纲要》和《发展合作社大纲》3个文件。主张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自愿组建劳动互助社、耕田队、消费合作社和犁牛合作社等。这些合作社在打破国民党当局的经济封锁、减轻商业资本的盘剥、改善人民的生活、保障民用军需等方面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3.抗日战争期间的农村合作社建设在抗日战争时期,为解决根据地的经济困难,中国共产党和抗日政府大力支持在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山东及华中、华南等抗日根据地开展合作社运动。1939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召开边区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1941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在总结几年来合作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合作社法草案》,该草案是抗日根据地首次颁布的一部比较完整的合作社法规。1943年11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招待模范英雄大会上作题为“组织起来”的讲话,对抗日根据地的合作社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表示,“把群众组织起来,这是一种方针,而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基本形式就是合作社。”1944年6月,边区政府召开合作社联席会议,会上总结了合作社发展经验,进一步明确“民办公助”的基本方针、合作社为群众服务的基本方向。并且,为巩固和扩大抗日统一战线,会上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合作社联席会议决议》强调:“合作社……是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各阶层人民大众联合经营的经济的文化的卫生的公益事业组织。”在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作社在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等抗日根据地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仅根据晋察冀等抗日根据地的统计,1938年全区有14个合作社,1940年增长到5056个,而到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时,合作社已发展到7401个,社员112.8万人,股金1.38亿银元。4.解放战争时期的合作社建设在解放战争时期,农村合作社在解放区特别是在东北、华北地区发展尤为迅猛,此时的合作社发展实践是对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的一种探索。而且这一阶段,除生产、消费等类型的合作社外,大力发展供销合作社是这一时期合作社的重要特征。其中,1948年9月颁布的《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强调,“如果没有广大的供销合作社作为桥梁和纽带,把小生产者与国营经济结合起来,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就无法在经济中对千千万万的散漫的小生产者实行有力的领导,就不能顺利地进行新民主主义的国民经济的建设。”同年12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决定,“除了农业生产中的互助组织外,还必须在农村普遍地自上而下地建设供销合作社。”到1949年底,东北全区除成立大区总社外,建立了省市社14个、县市社175个、基层社8319个,社员528.7万人。到了1949年,合作社更是得到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中通过的《共同纲领》的正名:“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二)1950—1978年:合作经济发展在探索中经历曲折从1950年冬季开始,一场空前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新解放区有领导、有步骤、分阶段地展开。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到1952年冬,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和台湾地区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少地农民(包括新老解放区在内)无偿获得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然而,分散、落后、自给半自给的小农经济仍然是当时中国农业的基本形态。在这一客观情境下,受前苏联农业集体化实践的影响,1953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制发的《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指出,要以集体经营、集体所有替代土改后确定的小农经营、小农土地所有制,农业合作化运动在20世纪50年代逐步推开并迅速实现了既定目标。1.从互助组到初级社1951年春,中央政务院发布《关于1951年农林生产的决定》,其中要求各地要加强对互助合作运动的领导,加强发展和巩固互助组,以期“达到进一步提高生产的目的。”同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该决议指出,农村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包括:简单的劳动互助(临时性和季节性)、常年的互助组(高级形式)、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随着土地改革的全面推进,在全国形式多样的互助合作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据统计,至1952年底,已有4542万户农民参加了共802.4万个互助组;成立了3644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农户59万户,平均每个合作社162户。1953年,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施,党中央开始推进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此,全国农村合作化运动进入以发展合作社为主的轨道。特别是随着1953年11月统购统销政策颁布以及同年12月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上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全国很快又掀起了一个大办农业社的热潮,原本临时性或常年性的互助组转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4年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49.7万个。2.从初级社到高级社过渡的完成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预言“农村中不久将出现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这是不可避免的”。同年10月,中共中央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具体规划了合作化运动进展的规模和速度;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进一步用法律形式肯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集体性质和逐步联合发展的道路。一时间,全国农村掀起了以发展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为中心内容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第一次高潮。到1955年底,全国初级社的数量由年中的65万个增加到190.5万个(其中1.7万个高级社),入社农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63.3%。1956年1月,毛泽东亲自编撰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正式出版,该书宣扬了高级社的优越性,提倡合作社的规模越大越好。紧接着,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制定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和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指导下,全国农村掀起了以发展高级社为中心内容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高潮。到1956年底,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共达75.6万个,入社农户达1178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6.3%。其中,高级社54万个,入户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87.8%,到1957年进一步达96%,初级社只有1.3%。原本计划用15年左右才能完成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短短4年间就完成了。3.从农业生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定推行人民公社化运动,撤乡、镇并大社,以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行使乡、镇政权职权,原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则改成生产大队。同年底,全国原有的74万家农业社迅速改组成2.6万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户,占总农户的99%以上,全国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至此,人民公社成为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集资源调配、核算单位、分配制度等于一身。到1962年基本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经营体制。这样,农业生产合作组织逐渐演变成为一种与合作经济完全背离的高度集体化经济体制,并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初。(三)1978年至今:新型合作经济走上正轨并蓬勃发展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中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体制,并于1993年写进农业法和宪法。这一制度改革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小农生产的经营方式,其固有的缺陷十分明显。以家庭作为基本的生产单位,户均规模小,土地细碎化严重,农民抗风险能力弱。尤其是在农副产品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单个农户与市场之间缺乏有效的连接机制。也正因此,几乎在“分”的同时,“合”的过程又自发地开始了。1.农民自发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为应对分散经营的先天缺陷,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农村专业户的涌现,一批根植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为主,具有合作制萌芽性质的合作组织自发地出现了。为与刚刚解体的人民公社相区别,当时这类合作组织名称大多叫专业技术协会、专业技术研究会等。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及发展专业合作的问题,是对农民探索的肯定。此后,伴随着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农民有了进入市场的客观要求,一批专业协会开始为成员提供仓储、运销等服务。在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有了较大发展的前提下,1993年中央11号文件提到:“农村各类民办的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新生力量。”这进一步肯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政府引导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2006年)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的农产品由过去长期短缺转变为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部分农产品出现结构性过剩,农产品卖难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问题随之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农民自愿建立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2004年,浙江省通过了国内第一部有关合作社的省级地方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这对国家立法起到了重要参考作用。2006年1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积极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两个月后,浙江瑞安农村合作协会宣告成立,并得到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的充分肯定。2004—2006年,连续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表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3.依法规范发展阶段(2007—2011)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法人资格,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还相继出台了一些配套法规与政策。比如,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财政部下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农业部也审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除此之外,2007—201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均给予了关注。在这一阶段,中国农民合作社的数量呈现“井喷之势”。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52.2万家,实有成员4100万户。4.组织多元发展与质量提升阶段(2012年至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农村合作事业以及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对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其中,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了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也持续改进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与支持政策。多个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合作社发展。其中,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使用“农民合作社”概念,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内容,为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制度环境。二、合作社发展的基本经验与启示(一)合作社发展应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百年发展历程充分证明,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才能够确保农村合作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立场不动摇。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价值取向。而合作社作为弱势群体自愿自治的组织,其初衷就是为改善成员的弱势地位。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与合作社的初衷高度契合。因此,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都始终高度重视农村合作组织,并将其视为改善百姓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同时,无论形势怎样变化,合作社都是党的重要的政治经济基础,发展合作社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二)合作社发展应始终坚持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基本经营制度农民的组织化能有效地化解农民在独立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划算的问题。但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农民的组织化不是也不能排斥农业家庭承包经营,没有农业的家庭承包经营,小农间的互助联合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二者是孪生体,相辅相成,互促共进。家庭独立经营基础上的合作,既可以保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优势,又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农业产出的不确定性,明显降低分散农户的市场交易成本,同时,小农户还可以从合作中获得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在与垄断力量的抗衡中获益。(三)合作社发展应始终坚持农民自愿这一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以及农民的主体地位,是农村合作经济以及农民合作社顺利发展的重要前提。历史从正反面证明,只有尊重农民的意愿,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坚持合作组织“姓农属农为农”的属性,以及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能顺利发展。(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应始终坚持因地制宜这一基本方针自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不同的地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表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和与时俱进的特征,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走出了一条与西方国家不同的道路,呈现多姿多彩的合作社实践形态。今后发展农民合作社,也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在组织形式、成员结构、产业类型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符合发展需要,反映农民诉求的合作社发展模式。坚持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定的前提下,不搞一刀切,不完全照搬西方经典合作社理论和原则来套用、看待、要求中国的农民合作社。(五)合作社发展应始终坚持市场与政府有效配合这一基本路径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是合作经济组织顺利发展的保证。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扶持,但并不是深度介入,更不是直接地干预和主导。要坚持“引导不领导,扶持不干预”的基本原则,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这也是我党在合作经济发展百年历程中汲取的经验教训。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21年第7期相关阅读:卷首语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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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 百年新起点 扬帆再启航(2021年7期)

1921—2021年,中国共产党以百年奋斗践行初心使命,以百年征程铸就民族辉煌。从石库门到天安门,我们党矢志不渝,始终把强国富民的责任扛在肩上;从兴业路到复兴路,我们党笃信笃行,始终把社会主义旗帜高高举起;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我们党与时代同步伐、与人民共命运,始终朝着“中国梦”“世界梦”的方向勇往直前。细数百年芳华,中国合作社的发展实践也与我们党的风雨历程同频共振、一脉相承,在摸索中不断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理论,在发展中不断创新因地制宜组织起来的有效模式。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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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大事记(四)

关于举办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模式创新专题培训班的通知关于举办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专题培训班的通知点击【图片】可查看征订指南合作社人必读|2021年《中国农民合作社》和教材订购指南(视频)关于我们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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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专题培训班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民合作社管理部门: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准确把握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的政策要求和制度关键,扎实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营和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将于2021年8月举办“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专题培训班”。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经管干部(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辅导员与带头人报名优先,共计120人。二、时间地点培训时间:2021年8月,培训共5天(含报到与返程各1天)。培训地点:新疆伊犁。具体举办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三、培训内容培训班以“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为主线,安排4次专题讲座、1次案例教学、1次研讨交流、2次现场教学。(一)专题讲座1.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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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模式创新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模式创新专题培训班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民合作社管理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相关意见与系列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创新发展和服务体系建设,我院将于2021年8月举办“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模式创新专题培训班”。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管理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等,共计120人。二、时间地点培训时间:2021年8月,培训共5天(含报到与返程各1天)。培训地点:黑龙江省。具体时间与酒店地点另行通知。三、培训内容以“提升农业生产性服务水平”为主题,紧紧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以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重点,培训班安排3次专题讲座、2次案例教学、1次研讨交流、2次现场教学等。(一)专题讲座1.生产托管项目实施重点2.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政策与形势3.因地制宜地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组织方式和运作模式(二)案例教学以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实践探索为主题邀请优秀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进行案例教学。(三)研讨交流围绕如何做好农业生产性服务工作开展研讨交流和互动答疑。(四)现场教学赴黑龙江省典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学习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实践经验。四、培训费用培训费每人2000元(其中2021年度“聚力强社”学员每人1000元,“兴农”会员每人1700元;2021年度农民合作社骨干辅导员高级研修班学员免收培训费)。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费用另收。上述费用统一出具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发票,发票项目为培训费。培训班现场刷卡或现金支付,学员开具发票前请主动提供所在单位纳税识别号或信用代码。五、报名办法1.请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需求组织人员参加,学员也可直接通过“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报名,于开班前15日将《培训班报名表》(见附件1)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至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报名,额满为止。2.培训班报到通知(含举办时间、地点、食宿费标准等)将在开班前10天发送给参训学员。3.报名人员需提前缴纳200元培训费定金,现场报到时冲减培训费。缴纳定金的方式请关注“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参见公众号上培训通知的链接缴费,缴费完成视为报名成功。若因故不能参训则定金不予退还,所缴定金如需开具发票请于培训班开班后2周内联系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逾期不予受理。4.根据疫情防控常态化有关工作要求,14天内涉及新发疫情地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学员、14天内有新发疫情地旅居史的学员、与新增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行程轨迹有交集的学员,不得参训。涉及新发疫情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学员,由学员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说明(见附件2),讲清学员参训理由,学员持7日内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参训,并在报到时出示个人防疫健康信息“绿码”。5.学员报到前,需填写《学员健康登记表和健康承诺书》(见附件3),报到时交给班主任。六、联系方式附件:1.培训班报名表2.关于参训情况的说明3.学员健康登记表和健康承诺书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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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合作社生产基地,共享合作社人创业故事 ——农民合作社“聚力强社”专题培训班(第一期)成功举行

3月22-25日,由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主办的农民合作社“聚力强社”专题培训班(第一期)在辽宁省东港市成功举办。七十余位来自全国20个省(区、市)的农民合作社“聚力强社”学员参加了培训。本次培训班以提高“聚力强社”学员管理能力和创新技能为重点,通过现场观摩和研讨交流等方式,帮助学员打开思路,为解决学员痛点难点献计献策,促进“聚力强社”学员带领的合作社规范运营和创新发展。培训期间,学员前往丹东市圣野浆果专业合作社和丹东长山板栗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现场学习与交流,赴抗美援朝纪念馆,以“铭记历史,致敬英雄”为主题,开展了党史学习教育。来自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陕西等省份的8位合作社带头人和辅导员围绕数字农业、渠道开拓、标准化生产、财务管理、协调合作社与村集体关系,以及联合与合作等热点话题进行了专题分享与研讨交流。专题培训班的举办,标志着2021年“聚力强社”农民合作社领军带头人培育计划正式启动。学员们纷纷表示,这次培训班安排的课程和参观的内容非常有新意,让人开眼界,长见识,触动大,反思深。讲授者的创业故事和指导办法充满了默会知识,讲出了深层次的经验与教训,对每位学员在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启发很大。相关阅读:头条|农干院2021年度“聚力强社”农民合作社领军带头人培育计划学员名单公布头条推荐丨聚是一把火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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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农干院2021年度“聚力强社”农民合作社领军带头人培育计划学员名单公布

各有关农民合作社:自2020年12月我院启动2021年度“聚力强社”活动以来,各地农民合作社报名踊跃。在农民合作社自愿报名基础上,经过我院考察筛选,共有81家农民合作社入选2021年度“聚力强社”农民合作社领军带头人培育计划(名单详见附件)。我院将充分发挥农业农村人才教育培训资源优势,以提高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创新思维、管理能力、营销技能为重点,通过专题培训、研讨交流、技术服务、宣传推介、政策咨询等手段,实现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能力提升,促进入围本年度培育计划的农民合作社的高质量发展。特此通知。附件:2021年度“聚力强社”农民合作社领军带头人培育计划学员名单(总第5期)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2021年3月12日1.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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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全新“视觉”栏目投稿入口

《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视觉】栏目介绍:本栏目借助图片展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一线形象,所刊载图片多为合作社领域工作在一线的同仁拍摄,更为鲜活,颇有现场感。图片配发文字补充说明,延展图片承载信息的广度。投稿指南:要求大小1M以上,任选以下参考类型附上图片内容简介:展示合作社统一采购使用农资、规模生产大田(茶场)场景、年底分红、增进社会和谐;农机库棚、无人机作业、智慧农业;合作社机械化种地、收割、烘干;农家乐、加工、仓储等三产融合照片;合作社收购贫困农户产品、给贫困农户分红等照片。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