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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以房(地)抵债是否适用免征契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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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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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期文章以房抵债之计税依据、房产税、免征契税等问题解析中有如下一个问题比较有意思,我这里直接引用新书推荐: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经典案例解析(徐战成)观点,至于具体实操做法则见仁见智了。
这里也再次强烈推荐这本书《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经典案例解析》。
重庆市税务局:债权人接受破产企业以房抵债免征契税问题
日期:2019-10-11
问:根据(财税〔2018〕17号,财税评论注:最新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规定,债权人接受破产企业以房(地)抵债可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其中“实施破产”是否包括破产企业重整程序中的以房(地)抵债,以及债权人如何享受此项优惠,准备什么资料,是否需要履行相应备案或审批程序
答: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文件规定,“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针对您单位所称的“实施破产”是否包括破产企业重整程序中的以房(地)抵债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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