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变之30】土增税核定征收时点只能在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后
对一个土增清算案例的解析
一、关于土增税核定征收的时间点问题
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时点在清算审核阶段,对采取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由企业写出报告报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后执行。同时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清算资料。本案中,上诉人既未提交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书面报告,也未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故上诉人开发的“圣陶沙”项目土地增值税尚不符合核定征收的要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十一条(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税务法律文书引用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条款必须要准确、具体。如本案中B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B税通﹝2015﹞01号)引用的法律依据只有法律文件名称,未列明引用法律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税务法律文书必须要符合程序要求、内容要完整。如本案中税务法律文书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定报告》不予采信未按规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通知书也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的法律救济权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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