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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报告编制逻辑

汪道平 财税评论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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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报告编制逻辑

汪道平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转税务收入时,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报告是最核心的调整底稿,其中主要包括了已完工项目应结转收入、应结转成本的税会差异调整,并据此得出毛利额的税会差异、实际与预计差异。
主要编制逻辑其实和会计上结转收入和成本的程序类似,只是这里需按税法口径来确认收入和成本:
可参考【房地产税筹72变14】成本核算程序的税会差异
1、  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并可根据需要细分具体业态,以及各自可售面积的确认。有的以一期可售面积为整个核算对象,也有拆分到其中的各业态核算。是否区分需考虑去化难度、市场售价和成本配比等情况。
需注意的是31号文明确的是按可售面积进行分摊,明确“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Lawping理解此处可售面积可能与地产企业常规理解的可售有些许差异。比如很多地方商场搭配办公楼用地出让,明确商场必须自持10年不可对外销售,但在汇缴成本分摊上商场理应也作为成本对象保留成本。相反,对房企而言可售的地下车位,很多地方则可以根据31号文“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不分摊成本。
 
2、  已达完工条件的判断
具体需根据31号文收入确认条款进行,一般以竣备为标准。
践中存在一期里边有很多业态和楼栋跨年度竣备的情形,如果作为一个成本对象,是分年度结合转收入,还是待这一期里所有建筑竣备再结转收入?31号文明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原则上取得竣备证当年汇缴就应该对相应楼栋结转税务收入。当然实操上也有待整个一期项目竣备后再结转税务口径收入,这在相连年份且先竣备楼栋预售收入占比不大的情形下也未尝不可。
 
3、  按税法口径确认销售收入和销售面积。
会计上一般按不含税应收款确认收入,31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了7种收入确认的情形,最常见的是“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不存在付款日期到而未收款的情形,税法口径销售收入一般等于不含税累计已收房款。
这里还需注意已售面积的税会差异,因为后续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并不等同于合同对应销售面积,一般会按每套产品已收房款占应收房款比例折算而成。这个面积在后续计算税法口径毛利额时是一个重要因子。
 
4、  总计税成本的确认
首先需明确各项成本的税务归集原计算出的各成本对象(业态)可售面积单位成本会有较大差异。
从企业全周期而言影响的所得税额仅是时间性差异,但对企业当期而言少缴税是实在的资金成本收益,特别是对于自持物业或去化难度高的车库等物业,对其减少分摊开发成本是重要的税务筹划点。
重点是对六大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的调整,结合明细账,剔除未取得发票成本、调整增加分摊计入共同费用、调整增加预计成本等,如能具体化到各业态的最佳,不能的按各自对应的分摊方法在各期甚至各业态中分摊,得到各期各业态的对应总成本。

【实务】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审计


3)需要注意土地价款抵减问题。

实操中一般会在交房时借记:应交税费_增值税_销项税额抵减,贷:主营业务成本_土地。在对土地成本进行审核时,需注意这块是否已经扣减。
 
5、已售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确认
通过最复杂的步骤4,我们得到了成本对象总成本(根据需要可具体到分期分业态),据此可以得到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单位计税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税法口径)
 
6、实际毛利额的计算
经过以上步骤,实际毛利额==计税收入(3)-计税成本(5)
 
7、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
汇总步骤3计税收入对应的已按预计毛利率确认的预计毛利额(可在以往季度和年度申报表中找到)。
由于时间较长项目可能跨营改增前后,或者是当地计税毛利率调整等因素,预计毛利额不能简单通过累计计税收入*预计毛利率计算。 
综合以上可以得到税会差异和纳税调整对比表:
然而,核算中、汇缴中对结转收入和计税成本的调整时从项目全周期角度进行的,各期成本会随着到票、后续增加支出、公摊增加、预提费用变化、预算造价调整等动态调整,以上逻辑仅对单期项目有用,对于涉及多期项目成本变化、收入结转的项目以上逻辑需要做一定修正。 
这也是我们下期要重点学习的。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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